该条例建立了自治区、市、县三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,将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。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,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,经公示无异议后,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。同时,条例还规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、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制度,以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、保护措施的实施和评估等要求。
该条例建立了自治区、市、县三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,将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。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,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...
该条例建立了自治区、市、县三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,将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...